4.4 原料场


4.4.1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通廊的净高不应小于2.2m,通廊内至少在一侧应设置人行通道,其净宽不应小于0.8m;通廊内当具有两条及以上输送机并列时,相邻两条输送机之间的人行通道,其净宽不宜小于1.0m,且宜在通廊的出口处设置跨越输送机的通行梯;  
    2 通廊内的人行通道应依据其坡度设置踏步或防滑条;
    3 地下通廊在出地面处,宜设置安全出口;
    4 长度超过120.0m的架空通廊,宜增设安全出口(含疏散梯);
    5 连接甲、乙、丙类厂房(仓库)的通廊,或者输送丙类及以上物料的通廊,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
4.4.2 煤、焦堆场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煤、焦宜分类、分品种、分堆存放,相邻堆之间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2.0m;其堆存高度及堆存时间,应依煤、焦品种、环境条件等的差异作出相应的限定;
    2 煤、焦的卸车、转运等作业场所,宜选用自然通风;在粉尘集中区域应设置机械除尘装置;
    3 储槽、漏斗内的衬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制作;
    4 用于运送高挥发易自燃煤种的带式输送机,其胶带、栏板应选用难燃烧体;
    5 带式输送机通廊、转运站及相关联的厂房(仓库)的墙面和地坪,应通过材质选用、构造设计等措施避免积灰,并宜设置冲水清扫设施。
4.4.3 当储煤棚或室内贮煤(焦)场采用钢结构时,应对物料设计堆存高度及以上1.50m范
围内的钢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,采取防火保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。
4.4.4 用于露天机械设备的电机,其防护等级应选用防水、防尘型(IP 54级);用于室内煤、焦破碎及筛分设备的电机,其防护等级应选用防爆型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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